日月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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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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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西瓜哥 @ 2005-06-04 14:38

      社会形态的变迁,西方和东方有较大的不同,例如,西方经过了一个完整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主动的、内生的演变,而东方是经过了外力的冲击被动式的演变。
     人类社会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人类为了自身的福利,和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需要,产生了多种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的基础是什么呢,人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驱动人类社会作出种种安排的最根本的原因或者说,是什么驱动人类精英的思考者们来作出这样的一种安排。
     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认为社会的制度安排或者说是法权关系,是人们在理性的前提下如何安排使得社会自由总量得到优化(而不是最大化,因为有限理性)的问题。费希特认为具有有限理性的人们如果要追求比较充分的自由,必须要充分考虑自身和他人的关系(社会关系,社会构成),亦即在追求自身的自由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他人的自由。其中必定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体追求自由的同时必须考虑他人的自由,个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这种思考演绎出法权关系;第二,因为人的有限理性,如果个体的自由受到侵犯,以至于社会的制度安排会受到威胁,这里衍生出如何保障法权关系的问题。
    《自然法权基础》通过严谨的逻辑方式,从五大定理出发,试图解释社会(国家)的立法应该如何安排、以及为什么如此安排等一系列的问题。
     同时大家可以从五大定理看出,为什么自由在西方的制度安排中会是如此的重要?可以看出,自由是西方社会立法(制度安排)的基石。      
      以下是五大定理:
法权概念的演绎

第一定理:
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第二定理:
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第三定理:
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理性存在者。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第四定理:
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伟有效用的个体。
第五定理:
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